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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6-11 访问次数:17

浦东新区促进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浦 东新区专业服务能级,根据《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 施》《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意见》《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提升行动方案》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用途)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浦东新区专业服务券、支持浦东新 区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等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管理推进部门)

区发改委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区委金融办、区科 经委、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交委、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 业领域内相关工作。

第二章专业服务券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专业服务券用于支持主要功能和效益发生在浦东新区,符合 浦东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良好的企业。主要 包括对引领区和自贸区建设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经济增速较快、 成长潜力较大,以及研发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企业等。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业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在开展走出去、数据资产价值 化、基础设施REITs 、首次公开募股(IPO)、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等有效提升企业能级的工作中,采购的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调查、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广告、物流及供应链、知识 产权、信用、绿色低碳、金融科技、工程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服务。具体支持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原则上最高按专业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30%予以支持, 最高支持金额不超 30 万元。

第八条  申报通知)

区发改委统一发布申报指南,各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动员,鼓励企业积极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企业可线上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浦东新区专业服务券申报表、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专业服务合同、实际履约付款凭证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

申请专业服务券支持的合同实际付款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企业申报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支 持的企业。区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浦东新区各专业服务业领域发展情况,以及当年度专业服务券申报情况,确定拟支持企业。

第三章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是指主要功能和效益 发生在浦东新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良好,具有较高能级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调查、人力资源、 检验检测认证、广告、物流及供应链、知识产权、信用、绿色低 碳、金融科技、 工程设计、工业设计等领域。

第十二条 (荣誉称号及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授予浦东新区专业服务业“卓 越合作伙伴” “标杆合作伙伴示范合作伙伴等荣誉称号,并给

予一定奖励。原则上, “卓越合作伙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杆合作伙伴”最高奖励 50 万元,示范合作伙伴高奖励 30  元。

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伙伴标准)

被授予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荣誉称号的专业服务机构, 应当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带动力、辐射力、品牌力、创新力。

 一)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浦东新区大 型会议、展览、公益活动,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大调研活 动、重点课题研究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等。

(二)带动力: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的 贡献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和丰富的境内外企业资源,在推动重 点行业主体和优势产业集聚、推进重点产业项目落地、服务引领 区和自贸区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等。

 三)辐射力:具有较广阔的服务半径和较强的区域辐射能 力,积极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客户数量众多、规模较大, 为助力企业海外布局“走出去”提供高质量服务等。

(四)品牌力: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获得“上海品牌” 认证,或在国家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五)创新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极引领行业创新发 ,探索“AI+业务”等数智化新模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推选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领域专业服务业战略合作伙伴。 区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浦东新区各专业服务业领域 发展情况,以及各领域推荐情况,统筹确定当年度专业服务业战 略合作伙伴。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区发改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统一拨付资金,区财 政局做好资金保障作。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有关管理工作。

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企业,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支持资金,取消其 年内的申报资 格,列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并依法保留追究相关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  8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25  7月 1 日至 2025  7  31  日期间,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附则)

1. 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 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 或同时享受。

2. 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政策执行。

3.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上海浦东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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